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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党总支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北京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制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总支组织建设,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支部”)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负责人共同负有重要的责任。党总支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围绕中心工作加强自身建设,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保持稳定,培养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二、党总支的建立和组成
第二条 正式党员人数在3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经校党委批准,可建立党总支,不足30人建立直属支部。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受校党委领导。党总支和直属支部任期三年。党总支设委员5—7人、书记1人、副书记1人。直属支部设委员3—5人、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系级单位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参加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党总支或直属支部一般应设组织、宣传、统战、青年、纪检、保卫等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党总支设办公室,如有可能,应配备党务干事。
第三条 党总支应建立和坚持必要的工作制度,如党总支的会议制度、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党组织和党员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谈话制度、定期研究党支部和党员情况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每学期向党委报告本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度等。
第四条 总支书记应选举党性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有强烈政治责任感和革命事业心,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的工作经验,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的同志担任。总支书记和副书记应以主要精力做好党务工作,并积极发挥全体委员的作用。兼职书记和副书记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整个工作量的三分之二。
三、党总支的职责
第五条 全面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及时传达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根据党委提出的任务,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抓好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引导党支部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去。在教职员工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重视青年教师、青年干部在政治上和业务上的成长。
3.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提出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目标并组织实施。发动党员带头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4.经常关心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做他们的知心朋友。
第六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书记、副书记应是系务会议的主要成员,与系行政负责人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如教学科研的年度计划和中远期规划、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重要改革措施、职称评聘、教职工年度考核、人员奖惩、机构调整、人事安排、德育工作、毕业生就业方案等,共同贯彻落实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决定。
2.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书记与行政负责人要经常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要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校党委请示。
4.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七条 搞好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领导党支部工作。
1.做好党员教育工作。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党员教育计划。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业务知识。
2.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任、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党支部班子的情况,督促、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和总支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和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定期检查党支部工作手册使用情况;根据教工、学生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他们过好组织生活和开展各项活动;重点抓好一两个先进党支部,整顿后进党支部,提高党支部的整体工作水平。
3.做好党员管理工作。定期检查了解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及民主生活会情况,督促检查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北京外国语大学共产党员行为规范》来规范党员的言行,表扬宣传党员中的先进事迹,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纪律的党员进行教育、批评,直至按组织程序进行处分。做好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4.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制定发展党员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根据授权做好新党员的谈话、审批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审批工作。
第八条 做好本单位各级各类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和管理工作。
1.加强系级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党委规定的干部任免、聘任权限和程序,对系处级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进行考察。对教研室、办公室等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要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提名,在听取所在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系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2.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一职两备”的比例,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3.做本单位党务干部、团总支干部、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4.领导本单位工会、青年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四、其 他
第九条 校机关总支、图书出版总支、后勤总支、离休人员总支以及退休人员总支等应按照本《细则》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