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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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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校办产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按上述规定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4、属于流动编制和计划外用工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协议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上述规定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和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享受劳保工资待遇的党员,按每月实发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没有工资收入的家属党员,每月交纳0.2元。


8、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一并交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1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使用合理,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2、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经费及党的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和积极分子,包括培训中的资料费,讲课费,交通费;以党总支或党支部为单位组织的党员集体外出参观费用(门票、交通费);开展党建研究活动的评审费、版面费;聘用兼职组织员的劳务费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包括用于党员教育的电教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荣誉证书、奖品(奖金)和表彰大会及会务费用。(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慰问生病党员、购买慰问品的部分费用。(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4、要建立严格的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研究下拨和使用党费,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费管理


1、学校党委将所收的党费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其余留存部分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负责管理,用于全校性的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组织全校性活动及党组织的其它专项活动支出等。


2、根据所收缴党费的数额及年度党组织活动的需要,学校党委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返还该单位上缴党费总数的50%,用于开展基层组织活动。


3、党支部(党小组)要有严格的收缴党费手续,要确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于每月15日前将所收党费送交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登记造册。分党委于每月20日前将所收党费上缴学校财务处。


4、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和挪用党费,侵吞党费利息。


5、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代表的审议;每年向北京市委教育工委上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向全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布。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本单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代表或党员的审议,并每年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供书面报告,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6、学校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对所辖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学校有关党费管理使用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符合上级要求。


未尽事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


200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