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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于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坚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凡属提拔担任(包括选任、聘任)我校各单位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一律为公示对象,实行任前公示。对于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和平级转任其他职务的人选,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公示。
第四条 公示内容包括拟提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入党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及专长、健康状况、工作简历、现任职务和拟任职务等。
第五条 公示范围和时间:
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六条 公示方式
根据需要,采取张榜公示、校报公示、网上公示和有线电视台公示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包括四个步骤:
1.确定人选。学校党委常委会在民主推荐、考察等有关工作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任干部的人选。
2.张榜公示。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的决定张榜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意见箱和电子信箱。
3.反馈意见。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向党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调查核实。以党委组织部为主对群众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向党委汇报调查结果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意见。党委根据对所反映情况和问题调查核实的结论,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
第八条 在公示期间,群众对拟任职人选有意见时,可采用本人直接、书面材料或其它方式向公示单位反映;反映人应提供本人姓名、单位等真实情况。
第九条 公示期间,组织部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登记建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组织部负责逐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要深入细致,讲究方法。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可由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调查。要注意调查核实问题的方式,在保证查清问题的前提下,尽量控制范围,做好保密工作。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干部,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条 校党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不存在的,按预定方案任(聘)用;所反映问题经调查核实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方案任(聘)用,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不足,并督促改正;所反映问题经调查核实属于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校党委复议后不予任(聘)用,对其中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所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聘)用,并要抓紧调查核实,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做出是否任(聘)用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示要严格掌握好政策,严格坚持程序,注意保护那些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敢抓敢管、勇于开拓创新的干部的积极性;注意保护和调动群众参与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在实行任前公示制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教育,使每个公示对象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群众意见,使广大群众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示对象,保证任前公示制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拟提任后勤各中心正、副主任的人选参照本办法予以公示。拟提任科级干部的人选,经学校人事处同意,可根据任职岗位的实际情况,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
2004年11月15日